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皇欣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月霞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8 月3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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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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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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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銓泰興鋼鐵│永豐商業銀│102年3月10日│32,465元 │AF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行鶯桃分行│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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