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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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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敏娟 代 理 人 潘怡辰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溫怡辰」之記載,應 更正為「代理人潘怡辰」。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股票附表編號0020、0021、0022 之股數「10000 」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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