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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佳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修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6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佳順紙器有│土地銀行商│102年3月7日 │4,502元 │WYAA503680│ │ │ │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 │ │4 │ │ │ │ │公司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 │002 │佳順紙器有│土地銀行商│102年6月2日 │9,072元 │WYAA503681│ │ │ │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 │ │0 │ │ │ │ │公司土城分│ │ │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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