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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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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利鉦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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