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億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文祥
代 理 人 管聰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0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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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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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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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勵毅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2年8月10日│593,841元 │AE0000000 │ │
│ │司 范綱雄 │行南蘆洲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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