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捷進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昭美
代 理 人 林惠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9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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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 年度除字第8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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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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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捷進環保工│上海銀行│102年8月27日│13,679元 │HJA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華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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