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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事聲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事聲字第127號 抗 告 人 歐亞欣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璘 以上抗告人相對人連少溱間因103 年度事聲字第127 號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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