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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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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王維麟 相 對 人 川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榕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 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關於「資方同意於103 年5 月20日前給付勞方新台幣7,971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 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 方103 年4 月1 日至103 年4 月14日工資計11,667元扣除借 資1,000 元、勞保費196 元,餘額10,471元扣除目錄損失費 用2,500 元,餘額7,971 元,資方同意於103 年5 月20日前 逕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合作金庫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 ,戶名:王維麟」,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 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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