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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唐義翔 相 對 人 賽絲創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二項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10 3 年7 月1 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 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 「⒉資方(按即相對人)應於民國103 年7 月20日將和解金 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整匯入勞方(按即聲請人)領薪帳 戶。⒊…」,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惟相對人僅為部分履 行,尚欠2100元則未依約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 103 年7 月1 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聲請人臺灣企銀 帳戶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等影本各1 件為憑,堪信屬實。是 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而未依約履行 之2100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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