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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執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孝興 相 對 人 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睦凱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3 年6 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第二 項:「⒉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周孝興(按即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未稅。內含102 年終獎 金85,500元、103 年終獎金165,870 元、103 年5 月份工資 61,800元、103 年6 月份工資37,080元、特休未休假工資30 ,900元及資遣費107,988 元,金額共計489,138 元),於10 3 年7 月3 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 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 立後,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19 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薪資帳戶封面及存摺 內頁影本各1 紙為憑,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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