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周孝興
相 對 人 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睦凱
樓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
103 年6 月19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
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第二
項:「⒉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周孝興(按即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未稅。內含102 年終獎
金85,500元、103 年終獎金165,870 元、103 年5 月份工資
61,800元、103 年6 月份工資37,080元、特休未休假工資30
,900元及
資遣費107,988 元,金額共計489,138 元),於10
3 年7 月3 日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
付,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因相對人於調解成
立後,
迄未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6 月19
日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影本1 件、薪資帳戶封面及存摺
內頁影本各1 紙為憑,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