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恭祥
相 對 人 新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睦凱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三年六月十九日所處理
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同
意給付勞方楊恭祥陸拾伍萬元整(未稅。內含一O二年終獎金玖
萬伍仟元、一O三年終獎金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元、一O三年
五月份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一O三年六月份工資參萬柒仟零捌
拾元、特休未休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及
資遣費貳拾貳萬捌仟貳佰
元,金額共計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於一O三年七月三日
前逕匯勞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
。」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
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
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100年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0000000000號令發布定自100年5月1日施行)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年6月19日經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楊恭祥陸
拾伍萬元整(未稅。內含一O二年終獎金玖萬伍仟元、一O三
年終獎金壹拾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元、一O三年五月份工資陸萬
壹仟捌佰元、一O三年六月份工資參萬柒仟零捌拾元、特休未
休工資陸萬壹仟捌佰元及
資遣費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元,金額共
計陸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於一O三年七月三日前逕匯勞
方原留薪資轉帳帳戶內。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之
調解成立,
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
3年6月20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
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年終
獎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
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