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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小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統聯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 上 訴人 蔡漢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8 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 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 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係準用同法 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而未包括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在內,因此,當事人 如以小額訴訟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 上訴,尚難認為已合於難謂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合法。另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 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狀所載上訴理由略以:㈠原審判決並未敘明請求權基礎。 ㈡原審判決未明確敘明被上訴人所請求之「ISO安全獎金」 與「延2含例假項」是否屬於工資、抑或屬勞動基準法施行 細則第10條所稱工資以外之給付,而顯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經核係以 原審判決不備理由為論據,依前開說明,小額訴訟之判決 違反法令,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因此,本件上訴人並 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 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首揭法文,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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