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小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統聯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奇峯
被
上 訴人 蔡漢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
8 月2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03 年度重勞小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或
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
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
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
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436條之25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係
準用同法
第468條、第469條第1至5款規定,而未包括準用同法第469
條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在內,因此,當事人
如以
小額訴訟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為由,提起
上訴,尚
難認為已合於
難謂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
指摘,其上訴自難認合法。另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
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
訴狀
所載上訴理由
略以:㈠原審判決並未敘明
請求權基礎。
㈡原審判決未明確敘明被上訴人所請求之「ISO安全獎金」
與「延2含例假項」是否屬於工資、抑或屬勞動基準法施行
細則第10條
所稱工資以外之給付,而
顯有「判決不備理由」
之違背法令。
爰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經核係以
原審判決不備理由為論據,
惟依前開說明,小額訴訟之判決
違反法令,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因此,本件上訴人並
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
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
判決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揆諸首揭法文,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
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
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