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 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