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45號
原 告 凃明德
原 告 高榮志
原 告 陳國龍
原 告 林韋成
原 告 李昇鴻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
被 告 發聖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仲
訴訟代理人 尤榮福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被告訴訟代理人尤榮福律師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