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劉黃梅蘭
劉禎沛
劉珈妏
劉韋辰
劉思筠
被
上訴人 日大彈簧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棋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93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6,677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724元。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
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上訴人
應暫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8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