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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裁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蔡宗裕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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