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蔡宗裕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勝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