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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他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他字第42號 原   告 陸進明 被   告 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 定准許(100年度救字第135號),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 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 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 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基於同一法理,應認有上 開法條規定之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 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 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 ,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 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 台抗字第689號裁定參照)。另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規 定,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 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 告應預納之裁判費。嗣經本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判決原 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 餘由原告負擔;兩造雖不服均提起上訴,原告並另追加起訴 ,惟後於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成立訴訟上和 解,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本件訴訟業已終結。揆諸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確定並徵收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 ㈠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眾將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 下同)5,285,929元 ,嗣於民國101年1月31日具狀追加被告 林世勳並擴張訴之聲明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22,950元; 後又於101年8月30日具狀減縮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154,793元。依首揭說明, 自應以此減縮後之金額,作為 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之範圍。準此,本件訴訟應課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42,184元。 ㈡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原告亦就其敗訴部分於2,584,906元範 圍提起上訴,嗣原告於102年4月11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 2,161,942元,並追加請求被告應再連帶給 付423,714元,後復於102年10月23日具狀追加上訴聲明,請 求被告應再連帶給付 2,438,318元,並減縮追加請求部分金 額為339,187元。依首揭說明 ,自應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 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即 102年10月23日聲明部分,作為核定 其訴訟標的金額之範圍。準此,本件訴訟應課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42,783元。 ㈢原告第一審敗訴而未提起上訴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已於 第一審確定由原告自行負擔,又依兩造間和解筆錄約定,訴 訟費用各自負擔,是上揭㈠㈡部分訴訟費用均應由原告負擔 ,然因原告於第二審與被告成立訴訟上和解,故依民事訴訟 法第84條第2項規定,原告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2/3,從 而原告應負擔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4,261元(計算式:42,783 元×1/3=14,261元),再加計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是本 件應向原告徵收之裁判費合計為56,445元(計算式;42,184 元+14,261元=56,445元),並依前開說明,類推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職權 確定應向原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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