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臺灣蟹老闆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臺灣蟹老闆水產有限公司向
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
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迄今尚有電
信費26497 元,專案補償款36370 元,共計新臺幣62
867 元未作繳納。
(二)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