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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0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001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臺灣蟹老闆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宜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貳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臺灣蟹老闆水產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      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      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今尚有電      信費26497 元,專案補償款36370 元,共計新臺幣62      867 元未作繳納。   (二)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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