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詹德軍
債 務 人 泓鈞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麗玲
債 務 人 陳婕妤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