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債 權 人 漢宇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瑾瑜
債 務 人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伍佰陸拾叁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