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債 權 人 成琨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振芳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范寶嘉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范寶嘉明知自身財務困難,仍繼續開立
不實票據,致債權人繼續正常供貨而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惟因債權人所提出票號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等三張支票上載明禁止
背書轉讓,且債權人
非指
定之受款人,自形式上觀之,
難謂債務人開立前述三張支票
有何損害債權人之情事,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
即屬無據,
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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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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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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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3月10日 │68,82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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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3年4月10日 │69,08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
│003 │103年5月10日 │17,019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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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