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1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債 權 人 成琨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芳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范寶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范寶嘉明知自身財務困難,仍繼續開立 不實票據,致債權人繼續正常供貨而受有損害,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所提出票號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等三張支票上載明禁止背書轉讓,且債權人指 定之受款人,自形式上觀之,難謂債務人開立前述三張支票 有何損害債權人之情事,債權人就該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 │編 號│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3年3月10日 │68,82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 │002 │103年4月10日 │69,088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 │003 │103年5月10日 │17,019元 │103年3月10日 │KD0000000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