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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22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53號 債 權 人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 俊博 債 權 人 五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生 共同代理人 劉家全 債 務 人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柒萬叁仟柒   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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