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332號
債 權 人 金淶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佳慧
債 務 人 富育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肆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