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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40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069號 債 權 人 歐瑞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衡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債 務 人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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