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
債 權 人 龍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中伍
債 務 人 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悦展
人
債 務 人 洪建任
一、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悦展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如
聲請狀附表一第1 至3 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建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一第4 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洪、洪悦展、洪建任並應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