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60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3號 債 權 人 龍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伍 債 務 人 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悦展 人 債 務 人 洪建任 一、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悦展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捌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第1 至3 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洪建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一第4 項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洪、洪悦展、洪建任並應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