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債 權 人 華宇商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美
代 理 人 王可富
律師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韓博理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就利息部分之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韓博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5 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釋明正確之
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3 年5 月27日收受該通知,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
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
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