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24號
債 權 人 沈裕森
債 務 人 超奕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克勳
債 務 人 彭克鴻
債 務 人 鄭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