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140號
債 權 人 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古瑞菊
債 務 人 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峯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伍萬伍仟陸
佰元,及其中壹佰零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佰
零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計算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及其中柒萬伍仟陸佰元部
分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