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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8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35號 債 權 人 巨瑩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棋 債 務 人 光曜興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清 算 人 曾苠福即曾宇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柒萬零柒佰   玖拾伍元,及自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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