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66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華綱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政光
人
債 務 人 劉榮木
債 務 人 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
債 務 人 侯卿
債 務 人 侯萬益
債 務 人 侯萬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叁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