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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09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66號 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華綱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政光 人 債 務 人 劉榮木 債 務 人 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 債 務 人 侯卿 債 務 人 侯萬益 債 務 人 侯萬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叁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日息   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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