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997號
債 權 人 京鼎茶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政明
債 權 人 桓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長利
債 務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