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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1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70號 債 權 人 江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國 債 務 人 嘉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陸萬伍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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