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12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中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台生
人
債 務 人 石鄭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捌萬叁
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九八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