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929號
債 權 人 聯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煜斌
債 務 人 聯進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