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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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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28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8075號 債 權 人 趙培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東利租賃有限公司、林庭帆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債務人林庭帆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林庭帆非 契約當事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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