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105號
債 權 人 王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致銘
債 務 人 台灣蘭業創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貳佰伍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