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9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謝萬霖
債 務 人 昇士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宗
債 務 人 黃慶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