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86號
債 權 人 十大特殊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中偉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理誠科技有限公司、張秉閎發給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理誠科技有限公司、張秉閎發給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6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
日內補正債務人理誠科技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前一次之變更登
記事項表及
清算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等事項,債權人已於 103
年8 月8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未補正,
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