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895號
債 權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葛均
債 務 人 昭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伍拾柒萬陸
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