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29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聯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冠文
人
債 務 人 王俊欽
一、債務人聯虹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
拾捌萬柒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若對聯虹通訊有限公司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
王冠文、王俊欽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