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8號
債 權 人 怡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澄輝
以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順瑞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金順瑞有限
公司營業所設於桃園縣蘆竹鄉,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