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726號
債 權 人 立仁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靖珠
債 務 人 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育誠
債 務 人 陳慶霖
一、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慶霖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及
按聲請狀附
表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壹仟捌佰
叁拾陸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駿崴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陳慶霖並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