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65號
債 權 人 均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裕豐
債 務 人 大昌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叁仟陸佰伍
拾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