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債 權 人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宗豐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
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
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
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