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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3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97號 債 權 人 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務人陳燕樺即陳婉虹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 境國外並為戶籍遷出登記,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資查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 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 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聲請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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