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3956號
債 權 人 田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良
以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葉展麟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9 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3 年9 月12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