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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05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058號 債 權 人 長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債 務 人 聯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政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壹佰   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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