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58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號 債 權 人 台灣東方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 務 人 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叁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捌仟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