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富達百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73 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M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