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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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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364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4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台灣博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W005795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 年05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490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W005795、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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