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14號
債 權 人 正惠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卿
債 務 人 李周梅子即李林梓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茂中即李林梓之
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怡芬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茂平即李林梓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梓遺產所得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貳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及
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